微信
易尚教育

微信号:yishang

02865227334
2020下半年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考调工作人员3人公告
作者:ystwx 来源:绵阳人事考试网 时间:2020-12-16 14:25:30 阅读:1016 分享至:
四川公务员备考课程四川公务员考试交流群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面向全市基层法院公开考调3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调对象

全市基层法院符合条件的在编在职公务员。

二、考调岗位

法官助理(诉讼服务岗)1名、司法行政人员(计算机管理岗)1名、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调研岗)1名。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人民法院工作;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4年12月17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可放宽至40周岁(1979年12月17日后出生);

4.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5.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详见职位表。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内的;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考调程序

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统一面试、组织考察、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调采用现场报名和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现场报名人员将《报名登记表》等材料提交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A506办公室;网络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48970692@qq.com。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1)《报名登记表》;(2)半年内的2寸免冠彩照1张;(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5)岗位要求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自我介绍(或评价)材料;(7)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上所有材料中属打印或复印的请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均不退还。

(二)资格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报名资料齐全,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面试通知书》。资格审查贯穿考调工作全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核实,取消该报名者考调资格。

(三)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面试,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考察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相关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报考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查阅干部档案,核实相关信息。如遇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考察的,从面试人员中按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五)体检。根据面试总成绩排名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在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考察对象。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从面试人员中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根据面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等情况,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拟考调人员,并分别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调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考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五、组织纪律

(一)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本次考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一律取消资格。

(三)如因通讯不畅或本人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凡未进入下一环节的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四)从事考调工作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自觉遵守考调工作纪律,不准泄露面试、考察、组织讨论等情况,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16-2326686。

监督电话:0816-2326668。

附件:

1.2020年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考调公务员职位表

2.2020年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考调报名登记表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