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一则题为《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却遭恶评》的消息,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8月14日晚,一名男子在湖南常德火车站内突发疾病倒地,不省人事,成都中医药大学的两名女医学生赶紧上前施救,直至救护车到达。遗憾的是,倒地男子经抢救无效最终离世。这段视频传到网上后,不料遭到网友的恶搞、吐槽、造谣,一条留言称:“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该留言获得超过6万人次点赞。
【权威点评】
不容置疑,医学生跪地施救是一次见义勇为的善举!事后,离世男子家属发声对救人者表示感谢,成都中医药大学对两名女生授予“校长特别奖”,四川省教育厅授予她们“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但是不难想象到的是,如果离世男子家属不发声,或是成都中医药大学和四川省教育厅没有力挺,两名女生后面必将陷入无止境的纠缠、纠纷……,美好的生活可能就会被自己下意识的见义勇为行为彻底打破,甚至于打碎。
当前,从国家到社会,都对见义勇为行为和见义勇为者鼓励表彰,“让救人者大胆救人”的激励机制已经建立。两名成都中医药大学大学女研究生经历的事情再次表明,建立“让救人者放心救人”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只有在制度上向社会传递出“放心救人”的正能量信号,“见义”才能大有勇为;只有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予以规定明确,尽最大可能为紧急救助者卸下责任和心理负担,才能让“扶不扶”“救不救”不再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话题,才能彻底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从法律的高度鼓励善举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从立法上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上的保障,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和见义勇为者的“护卫”。
从民法典的高度鼓励见义勇为,尽最大可能为紧急救助者卸下责任和心理负担,法律规定既明确,又顺应民心。现实中,法律可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在紧急救助过程中,造成自己或他人损伤的后果如何担责,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司法公正 引导社会风气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正义,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具有文明共识的人类义举。扶老助幼、解围纾困等义举,是社会期待的高尚行为,是皆应秉持的道德原则,也应是司法制度着力塑造的社会价值。老人倒地了,扶起时会不会担心被“碰瓷”;孩子遇险了,救人者会不会顾虑被讹诈?化解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既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坚守。用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才能让善行得到奖赏、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
共同努力 弘扬正气 传递正能量
总而言之,要让人们抛下顾虑心无旁骛地救人,全社会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从社会观念上说,要对实施紧急救助者抱有足够的善意,无论救人的结果如何,救助过程是否误伤他人,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要给予一定的宽容度。从司法机关来说,应该积极理解上位法精神,统一对救助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公正的司法实践推动公序良俗的建立,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好。
紧急情况之下救助他人,确实存在风险,见义勇为不能仅仅依靠社会的善意。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扶不扶”“救不救”不再是问题,消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让社会充满浩然正气。
【观点辨析】
正义就是要让好人理直气壮
2017年10月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被称为“好人法”的法律,为判定类似事件的是非提供了关键性的支撑。
法律是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的维护者,面对救人者成被告之类的“糟心”事,社会力量也要及时出动,让好人减少后顾之忧。毕竟,司法程序耗时耗力,即便正义的一方最终赢了官司,也会平添不必要的纠纷。
“好人有好报”是传统文化中朴素的慈善哲学,放在现代文明中审视,慈善往往是出于公义的无私行为,对好人的回报更多体现在精神激励和道德褒扬层面。不管怎样,好人可以不追求直接的物质回报,但绝对不能让好人因做好事蒙受损失。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不能让行善事者处处提防、时时紧张。
因此,只有构建一套保护好人的社会机制,才能让好人不吃哑巴亏。比如,鼓励律师无偿为被诉救助者提供法律服务,设立“好人基金”承担因救助行为发生纠纷的各项支出,为好人因做好事而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等等。
只有综合调动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让好人坦坦荡荡、理直气壮,才能维护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遏制只顾私利的庸俗价值观,为激发更多善行善念创造氛围。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往往对好人持以最大的宽容,哪怕做好事并没有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也不能锱铢必较、睚眦必报,使好人处于动辄得咎的不利局面。
政府为见义勇为兜底有助于弘扬正气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所释放的除暴安良和维护公序良俗等正能量,历来备受推崇。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也许会对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有时还可能对自身造成损伤,由此引发了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买单,以及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者不因损失的买单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等尴尬问题。
应该承认,在侵害人和受益人都有明确具体指向时,见义勇为者不为损失买单不仅是共识,而且法律也进行了确认。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对见义勇为者造成的他人和公共财产损失,以及见义勇为者自身损伤的救济,作了明确规定。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侵害人和受益人具体指向不明,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自身损伤又该由谁买单?政府是否可以用公帑予以兜底?社会各界对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政府用公帑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自身损伤买单,不仅对广大遵纪守法的纳税人显失公平,而且在实质上既是对侵害人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为的纵容,也是转嫁了受益人维护自身权益本应付出的成本。毕竟,侵害人对自己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天经地义,受益人亦不能无偿地坐享收益。政府即使可以用公帑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其自身损伤买单,也应在买单后对侵害人和受益人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上述观点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在整体逻辑上却不能成立。众所周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政府的这种特殊地位,注定了其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法理上,见义勇为者的积极行为,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政府本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政府对见义勇为者代为自己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和其自身损伤理当买单。
同时,不少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之所以需要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在很大程度上还缘于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没能做到尽善尽美,政府对自身没能做好社会治理的行为亦应买单。尽管政府此举消耗了公众的纳税钱,但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其买单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纳税人的共同利益,对纳税人来说,无疑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显然,政府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及其自身损伤予以兜底,都是应有之义,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更重要的是,政府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及其自身损伤予以兜底,有助于弘扬正气,引领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形成“路见不平众人拔刀相助”的浓厚共治氛围。故此,政府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及其自身损伤予以兜底,显然不可或缺。
【延伸阅读】
主流价值涵育人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价值观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状况的集中反映,是人们认定事物、辨别是非的观念标准。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就是核心价值观。它好比“定海针”,决定着文化的属性和特质;它好比“导航仪”,引领着文化建设的方向和路径。
任何一种文化要立起来、强起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和引领力。中华文化之所以独树一帜、源远流长,最根本的就在于我国古代核心价值观的维系和黏合。古人很早就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后经历代儒家的吸收融合,逐步形成了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价值体系,成为我国封建社会2000多年保持稳定的重要精神因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从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到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再到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都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光明前景,都是中华儿女在追梦圆梦路上矢志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牢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凝魂聚气、强基固本,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革命理想高于天。理想信念犹如“总开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有“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大义凛然,有“敢教日月换新天”的万丈豪情,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无畏气魄,最根本的就在于有理想信念的感召和激励。在新时代,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也必须靠理想信念凝聚起磅磷力量。筑牢信仰之基是在人的头脑中搞建设,需要日积月累、久久为功,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入法入规是关键。任何一种价值观要在全社会牢固确立,思想的教化固然重要,法律的规范也不可或缺。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律规范、贯穿法治实践,法律才能契合全体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才能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近年来,党和国家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文件,推动入法入规驶入快车道,力争经过5-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全体人民通过“软要求”和“硬约束”,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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