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般应成立由本系统或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单位设置的学历、专业、职称等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应聘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工作从发布招聘公告到公示拟聘结果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因工作需要引进急需人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可按照公开招聘程序组织公开选调。
第四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 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 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资格条件;
(三) 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本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聘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采取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应不少于4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聘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招聘单位简况;
(二) 招聘岗位的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资格条件;
(三) 报名及资格审查方法;
(四) 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
(五) 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六) 体检、考察的标准和要求;
(七) 咨询电话、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招聘单位应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资格条件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重点审查环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该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放宽至1∶2。
第五章 考试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工作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可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结合的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公共科目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只进行公共科目笔试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管理岗位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并确保入闱期间入闱人员与外界信息断隔,不泄密、不出考试安全事故。
公共科目由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具体笔试考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专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试题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也可以委托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具体笔试考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笔试成绩中加分。
第二十六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和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2至1∶5之间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可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具体各环节的递补次数及截止时间应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应调减招聘人数;无法调减的,由主管部门对其报考条件相同、相近的岗位合并或以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式组织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面试方案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并履行审核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面试组织部门(单位)应设置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5人的奇数。组织面试的部门(单位)应对面试考官进行相应的培训。
面试考官原则上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业务骨干以及外聘本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管理岗位面试招聘单位内部选派的考官人数应不超过考官组人数的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官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考官组人数的50%。
考官和考生个人信息应保持隔离。考生面试顺序须通过抽签产生。面试过程中考官须独立公正评判。
第三十条 对文化艺术、播音主持等特殊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考试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应在考试相应环节结束后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步程序:
(一)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家荣誉称号、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经认证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二) 专业特殊且工作急需、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所需人员;
(三) 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 其他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可直接进行考核招聘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通过考核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单位应与其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确定。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对进入体检、考察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招聘单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和岗位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
第三十七条 考察内容为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体检、考察环节中如出现缺额,可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 用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四十条 拟聘人员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可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第四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经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提供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招聘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条 招聘单位违反公开招聘规定,不按招聘公告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宣布招聘无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在一定时限内不准招聘工作人员;
(三)对招聘的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再参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不准在人事岗位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违反保密纪律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考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考试的;
(四)在面试及考核中不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评判,致使面试、考核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
应聘人员与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得应聘我市事业单位: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可能影响办理聘用手续资料的;
(三)在应聘过程中有作弊等有失本人诚信违反招聘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体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五十二条 今后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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