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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四川事业单位笔试法律知识:浅谈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作者:yslyl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0-11-17 15:57:58 阅读:850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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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再者,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这也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一大考虑因素之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文将从这两大方面浅述主观方面的所需条件。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我们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一方面(认识因素),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则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则是放任该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存在最大的区别,首先表现在两者的意志因素上,前者为希望,即积极地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抱有放任的态度;最后表现在两者在认识因素中,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上有存在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形,而间接故意不存在该类情况。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倘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论行为人是何种心态,均认定为直接故意。

二、过失

根据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我们将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则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有反对的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把它避免开来,同样意志因素上,也还是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有反对的态度。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

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上,前者为希望或放任,并不反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持有反对的态度的。

试题:

(单选)某幼儿园幼师甲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乙(4 岁)因在课堂吵闹不止,甲为使乙安静并教育其他学生。遂将乙单独关在食堂内一个小型储藏室(系楼梯间底层, 阴暗潮湿,面积狭小,无通风采光设备)并上锁,三个小时后甲来查看,乙已因缺氧窒息而亡。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罪过上属于: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C。解析:因为食堂内的小型储藏室在楼梯间底层,阴暗潮湿,面积狭小,无通风采光设备,对于一个 4 岁的孩子来说,有一定的危险因素。幼师甲将乙单独关在食堂内一个小型储藏室内,是为了教育学生乙,使乙安静下来,以免影响他人,其主观上不存在杀死乙的直接故意,所以 A 项排除;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首先,幼师甲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学生死亡的结果,其次也没有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相反幼师甲对学生乙的死亡持否认态度,所以排除 B 项。虽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均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但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如果有所认识,并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的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幼师甲把学生乙关在储藏室内,客观上无法认识到学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