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依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结构分析:单位犯罪=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为单位谋求利益+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
1.“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又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具有法人资格)。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分支机构(本国外国都可以)。
2.易混淆: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过失情形例如:第135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处罚规定:双罚为主单罚为辅。所谓双罚制,就是即惩罚单位,又惩罚“人”,所谓单罚制,就是只处罚“人”而不处罚单位,对于单位只能处以罚金(“人”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总结: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5.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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