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一)配偶
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双方为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居的男女朋友,婚外恋情的情人均不属于配偶。配偶中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不影响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
(二)子女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
2.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3.养子女是指依法收养的子女。(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注意: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养子女不能作为生父母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一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及子女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3)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注意: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三)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注意:
1.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五)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六)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应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其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额由其父亲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七)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注意: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八)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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