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选举制度选的是国家的代议机关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具体就表现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选举制度中有贯穿选举的基本要求,也有具体实施的程序。一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选举原则,一个是严谨的流程即选举程序。在这里长舒一口气,我们的重点不在繁琐的程序而是较简单的四项基本原则。接下来就跟着文字的脚步一起进行学习。
首先是普遍性原则,这是对在一开始有哪些人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续统称为选举权),是选举权广泛性的体现。所以条件是比较简单且基础的,有了基本的明辨是非和一定的价值观念,要求就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为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也就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这一条件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周岁计算指的是生日第二天才是年满周岁的计算要求。
(2)中国公民。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本国人管本国事,以此得出,华人是不具有选举权的。华人虽具有中国血统,但已经加入了外国籍,而在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与华人相似的词华侨,这类人却可以,华侨还是中国国籍只是侨居国外,还能参与家事,任可以享有选举权。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刑法中的一项刑罚。一个人只有犯罪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是犯罪并不一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一定是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别是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死刑以及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罪名。除去这三种情况其余的犯罪是否会被剥夺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那综上就算是精神病人,只要他是中国的公民,年满18周岁并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也享有选举的权利。
第二平等性原则,在选举中无论选民是城镇里的人还是农民,贫富差距有多大,教育水平是高是低,都平等的享有行使选举权。这一原则要掌握两项内容。一是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即在一次选举中每人只有一次投票权(一人一票);二是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相同(同票同权)。
第三个原则直接选举加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这项原则与行政区域划分有紧密地联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共分为五级——国省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一级和乡一级,进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的代表。这种情况下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了自己心仪的代表。国省市三级级别较高,采用间接选举的形式。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可理解为从代表中选代表。
第四项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是公开进行的,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保障公民的隐私,因此也叫是无记名投票制。
欢迎关注四川人事招录网,本网站主要汇总转载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考试信息,可以微信公众号搜索“四川人事招录网”添加关注,及时
掌握公考资讯!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
1479人浏览丨10-20
-
1922人浏览丨09-01
-
2102人浏览丨08-05
-
2909人浏览丨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