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女子车某莎通过货拉拉叫车搬家,跟车途中坠车重伤身亡,接单的货拉拉司机周阳春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此事引发广泛关注。面对这样的案件判定结果,被告周春阳不服提出上诉,司机能否预见车某莎跳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周阳春发现了车某莎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莎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莎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莎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中秋佳节之时,一对父母因为打牌的原因,把小孩留在车上好几个小时,最后小孩因为窒息死亡的案件同样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二、知识简析
那过失心理如何认定?作为老百姓的我们,现实中常见的活动中要如何避免发生此类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对过失心理进行准确认知。特别是在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中,出题人常常也以案例情形来考查过失犯罪。因此,对于这一知识点,学员朋友们需要充分理解与把握。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如护士打青霉素之前做皮试),或先行行为引起的要求(如打开煤气罐应记得关掉等),或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如环境的要求等)。本文中,父母对于将孩子放车里被活活闷死,基于监护职责抑或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要求,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即在认识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当事人凭借其多年经验或自认为不会发生不好结果等。本文中,周阳春发现了车某莎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莎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亦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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