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③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内,就标的物的瑕疵对出卖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瑕疵。即使该标的物于交付时事实上具有瑕疵,买受人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期间的限制。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债权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约定优先)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特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消灭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此时,注意两点问题:
第一,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发生的时间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就是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故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标的物的灭失的问题就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例1:张三将300吨大米全部出售给李四,张三交付了300吨大米,李四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存放在仓库中,不久仓库遭遇雷击失火,所有大米全部焚毁。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同已经因清偿消灭,不存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第二,意外毁损灭失是指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
2.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一般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需注意三个易错点:
第一,这里所说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而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转移完全一致)
例2:10月1日,张三将一辆车出卖给李四,价款5万元。张三提出借用该车1个月,李四表示同意。10月20日,该车遭车祸报废。张三和李四于10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风险于10月1日转移给李四承担。张三无需再向李四交付一辆车,李四需向甲支付买车的价款,已经支付的也无权请求返还。
第二,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无关。
例3:张三和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5月1日张三将房屋交付给李四,约定第二天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料当晚遭遇百年难遇洪水,房屋被冲毁。但是因为房屋已经完成交付,所以风险已经转移给李四承担。
第三,风险负担的转移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关。
例4:张三和李四签订买卖200吨新鲜大米的合同,但是李四收到200吨大米检查存放仓库时发现其中50吨是陈年大米。李四与张三交涉过程中仓库遭遇泥石流,200吨大米全部毁损。虽然货物完成交付后李四应当承担大米毁损的风险,但李四依然有权就50吨陈年大米的问题请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2)特殊规定:
①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5:甲今天生日在乙蛋糕店订了一个蛋糕,但是现在疫情期间,小区封闭管理,双方约定,蛋糕店将蛋糕放置在小区门卫处,由甲亲自去取。只要蛋糕到达门卫处,风险由甲承担。
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承诺生效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与交付地点无关)
例6:甲向乙口罩厂订购了10万个口罩,约定乙代为办理托运,运往北京。但是在运输途中,位于武汉的丙厂跟甲商量,购买这10万个口罩,最终双方在2月1日达成合意,通知托运修改路线去武汉。那么该口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2月1日起转由丙承担。
③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7:位于海南的甲决定采购10吨东北大米,向位于北京经销商乙下了订单,约定交付地点货到时通知,并将托运事项全权交由乙办理,因此乙与丙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丙将大米由东北运往天津,再由丁把大米从天津港口海运到海南,则该货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丙时,风险就由翠花承担。
④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例8:甲2月1日向花鸟市场订购了一批玫瑰花,约定2月13日到货,但是到货后,甲以疫情期间,情人节没人出门买花为由拒绝接受。无奈之下花鸟市场将花存放在仓库中,结果3天后发生泥石流,花全部毁损。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玫瑰花,风险由甲承担。标的物虽未交付,但是风险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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