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6条)
2.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3.性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人的必要家庭成员如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也享有居住权。)
6.居住权的特征总结:
(1)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2)居住权的客体: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3)居住权的目的: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的生活需要,所以原则上不包含“收益”权能,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369条);(4)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民法典》369条),但是可以抛弃。(5)设立居住权需要有效的法律行为,即有效的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且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登记时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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