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制度包含两大主要内容。
(一)结婚。
根据婚姻效力:1.有效婚姻,满足两个条件即实质与形式。实质条件包含: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一夫一妻;禁止近亲结婚。近亲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比如亲表兄妹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法律上是禁止结婚的;2.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结婚的;(2)重婚。在我国有效婚姻必须是法律婚姻,所以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如果在一段法律婚姻上又有了一段事实婚姻那么就是重婚,第二段事实婚姻无效;(3)近亲结婚;3.可撤销婚姻,(1)被胁迫的婚姻,被胁迫一方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民法典》新增,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比如相亲之后闪婚,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那么配偶知晓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二)离婚。
根据离婚形式,1.协议离婚,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的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由此可以看出,前30天是双方冷静时限,后30天才是受理期限,所以最快离婚需31天;2.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离婚后的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且法院准予离婚的判断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民法典》中又新增了两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为了保护特殊主体的权益,诉讼离婚也有限制性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如,男方孩子并未是自己亲生的,那么男方就可以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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