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出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司机开车撞伤小王逃逸,父亲老王将其送往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老王对小王负有监护义务,老王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老王与小王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假设小王被路人所救,将其送往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由于路人与小王之间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故路人成立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即管理人需要认识到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1.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甲的一头羊丢失,误入乙的羊圈,乙对此不知情,饲养半年。本题中乙并不知道自己饲养的是甲的羊,主观上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故不成立不因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甲见邻居小王家着火,同时担心殃及自家,拿起水枪去救火,不慎受伤。甲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小王家的利益,同时兼顾自家利益,故甲与小王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管理的系他人事务。
(1)这里的“事务”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为他人修缮羊圈),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项(救助落水儿童)。
(2)这里的“他人”需为“特定的人”,既可以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属于债的范畴,而债的双方主体须为特定。例如甲为了净化环境,选择植树造林。因甲管理的为不特定人的事务。故甲不成立不因管理。
(四)管理的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所谓利于本人,既对本人有利,客观有益。比如小王在集市出售西红柿,由于家中有急事急忙回家,旁边的小周帮助叫卖,将其一斤6元的西红柿以4元的价格出售。小周帮助小王出售西红柿的行为并非利益本人,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2.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已经表示的真实意思。比如甲欠乙50万,已过诉讼时效,乙请求甲返还,遭到甲的拒绝,张三自作主张替甲偿还债务。张三替甲偿还债务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利于甲,故张三不成立不因管理。
3.所谓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指基于正常逻辑可以推断出其为本人应有之意。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当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1.“偿还”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饲养费、打车费等);2.“适当补偿”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救人时手机落水或者胳膊被划伤)。
(二)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三)无因管理重在行为本身,只要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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