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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担保制度
作者:ystwx 来源: 时间:2022-12-27 17:14:05 阅读:602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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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以识记类型的题目为主,偶尔涉及案例考查。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内容是:为什么需要担保、担保物权有哪些、如何区分各担保物权问题等。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责任来源于我们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考试的重点是保证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仅能将财物变价并且优先受偿,而不能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这一条款称为“流押条款”,无效。

但不是所有的财产的都可以用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在考试中需要注意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又要注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身边常见的抵押权的设立就是“按揭买房”。按揭买房是银行帮我们付清的房屋全款,而担保这笔债的履行就是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但是房子没转移占有,还归自己占有并所有,每个月我们都要按时还按揭款,如果不履行债务,银行就会实现其抵押权,将房子拍卖变卖来偿还债务。

三、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也是一样的仅能就债务人财物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约定到期履行不了债务时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流质条款”也是无效的。

从概念中我们还可以得出,能设立的质权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不动产是不能设立质权的,因为质权的本质是需要交付转移占有,而不动产无法交付。

抵押权和质权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担保物有无转移占有。比如说,当我们缺钱时把手机带到典当行,向老板借了一万元,并和老板约定手机放在这里做担保,到期连本带息还钱后再把它赎回来,此时手机转移占有给老板做担保,如果我们不履行债务,老板就可以将手机拍卖变卖来实现其债权。在行使质权时手机由老板在占有,对比上述“按揭买房”房子虽然抵押给银行了但实际上我们仍然居住着,就是占有着。

四、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约定,抵押权和质押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正因为如此,当一个物上既有抵押权质押权又有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受偿,此为担保物权的重要考点。

同学们还需要注意,留置需要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五、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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