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中央委员会
(1)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2)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3)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4)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3.党的中央政治局
(1)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2)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3)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4)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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