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普遍性原则要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讲解】
1.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这几类人没有选举权。此外,如果选项中明确说明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也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精神病人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便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平等性原则
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讲解】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选举方式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间接选举,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即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讲解】
简单记忆:不设区的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其他级别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指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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