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一方面(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则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
注意:希望,指的是该危害结果就是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如甲拿刀朝乙要害部位捅一刀导致乙当场死亡,就有可能导致乙的死亡,而甲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甲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一方面(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则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
注意:放任,指的是该结果不是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而是被影响的危害结果。比如瓜农为防止别人偷瓜,在瓜田周围私接电网。一日晚,甲偷瓜触电,抢救不治身亡。此时,瓜农私拉电网的目的是防止别人偷瓜,但是人被电死是被影响的结果,且瓜农放任结果发生,故属于间接故意。
(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方面(认识因素),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有反对的态度。
例如:一名医院的护士,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忘记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护士应当预见但实际并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方面(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另一方面(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有反对的态度。
例如:机动车司机连续驾驶八个小时,自以为能力很强,仍继续坚持着,最终因疲劳过度导致车祸发生,司机由于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注意:
(1)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如果有所认识,并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的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上,前者为希望或放任,并不反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持有反对的态度的。
三、案件分析
那么对于张三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观方面属于哪种?主要分析如下:
环境方面,小型储藏室在楼梯间底层,阴暗潮湿,面积狭小,无通风采光设备,该环境对于一个4岁的孩子来说,有一定的危险因素。
故意方面,幼师张三将李四单独关在这样一个小型储藏室内,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李四,主观上不存在杀人的直接故意。其次,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一方面,幼师张三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学生死亡,另一方面也没有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而是持反对态度,故也不属于间接故意。
过失方面,虽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均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态度。幼师张三把学生李四关在储藏室内,客观上无法认识到学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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