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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宜宾市市属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结构化面试期间疫情防控公告
作者:ystwx 来源: 时间:2022-07-27 16:03:46 阅读:505 分享至:
四川事业单位备考课程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结合我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现就8月6日举行的宜宾市市属事业单位2022年第二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结构化面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4天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考前应至少提前11天入境,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四、所有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所有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防疫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面试通知单、纸质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扫码及体温检测工作。

五、考生入场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1)考前7天内有四川省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持本人考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次采样时间为8月3日及以后,第二次采样时间与第一次采样时间间隔须≥24小时,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

(2)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持本人考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次采样时间为8月3日及以后,第二次采样时间与第一次采样时间间隔须≥24小时,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

(3)其余所有考生须持考前48小时(采样时间为8月4日及以后)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为尽量避免出现因新增低风险地区等疫情情况变化导致不能参考的情形,考生也可按照“考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次采样时间为8月3日及以后,第二次采样时间与第一次采样时间间隔须≥24小时,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六、考生须健康码和行程卡为绿色,并持相关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以采样时间计算),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1)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黄码”的人员。

(2)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

(3)考试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5)考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6)为进口货物、入境口岸相关从业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7)考前7天内其共同居住者未完成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考生。

(8)考试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八、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九、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一、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相关事项将在宜宾人事考试网(https://www.ybrsks.com.cn)“最新公告”、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s://www.ybrc128.com)“宜宾公招”专栏发布。

十二、请考生持续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并随时关注“四川疾控”“宜宾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高、中、低风险地区具体名单及相应管控措施,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请考生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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