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网址:www.nmec.org.cn),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考生根据试用期医疗机构所在考点自行网上报名,不得跨考点报名。
今年现场审核由各县区负责,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3月30日,4月10日前考区审核;未经现场审核者网上报名无效。
请广大考生注意网上报名时间,合理安排网上报名。
二、报名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师"栏目查询,国家卫生计生委网址:www.nhfpc.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nmec.org.cn.
三、报考材料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报名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专科及以上学历提交2015年3月20日后出具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提交"江西省职业教育信息网"查询结果);
6.新版试用期考核证明原件;
7.近期小2寸彩色白底近照2张(需露眉露耳,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一致);
8.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9.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5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时间安排以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1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五、考试收费
(一)收费形式:采用网上分段缴费方式进行。即考生审核后即可在网上缴纳实践技能考试费,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公布且成绩合格者,再网上缴纳医学综合笔试费,未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其报名无效,也无法打印准考证等材料。缴费时间将另文通知,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新余卫生网有关通知,同时做好网上缴费前准备,确认所持银行卡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二)收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823号)规定,收取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公卫类别每考生210元,口腔类别每考生260元,中医类别每考生212元;医学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每考生24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考生130元。
六、其他事项
(一)2015年不开设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请考生网上报名时仔细核对个人的报考信息。如因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引起的各种不利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生密码错误可到各报名点进行密码重置。
(三)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早到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及信息校对确认,同时保持电话畅通。
(四)未事宜请咨询当地考试报名地点,联系方式如下:
市医考办:0790-6410665
渝水区卫生局:0790-6246832
分宜县卫生局:0790-5899352
仙女湖社会事业局:0790-6859017
高新区社会发展局:0790-6860608
特此公告。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2015年3月13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所学专业 | 医学学历 | |||||||||
取得学历 年月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报考类别 | |||||||||||
试用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 ||||||||||
试用起止 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教老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
合格 | 不合格 | ||||||||||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不合格()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注: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医学学历 | 所学专业 | 取得学历 年月 | |||||||||
报考类别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工作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 ||||||||||
工作起止 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
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教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
合格 | 不合格 | ||||||||||
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不合格()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注: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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