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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考后那些事:成绩查询、证书领取及其他
作者:易尚教育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0-03-16 14:32:52 阅读:2967 分享至:
四川公职考试交流群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走出考场是否轻松很多?但又充满了对未知的忐忑?不管怎么说,考试已然结束,是时候好好放松放松啦!现在收拾一下心情,把考试成绩查询方式以及相关的内容再熟悉熟悉。

一、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

执业医师考试由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两部分组成。

按照往年惯例,实践技能一般考试完后就会公布成绩;综合笔试一般会在年底公布,预计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2月份公布,可参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开通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为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

二、关于分数那些事儿

以下是2016年分数线仅为线,各位考生仅做参考,具体还要以实际为准。

注:今年是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试点的第一年,之前没有数据参考,预计会与医师成绩同期公布,预计12月左右。

临床执业医师总分600分,助理300分!但是题目有些不进入总分,实际分数是570、280左右。

1、答案有争议的,真题不严谨的,不计入总分。

2、测试题目难度的,不计入总分。

答案有争议的都得分或不得分,所以大家的分数是很难诂准的,每年分数出来,大家都觉得我估分这高怎么这么低,或估分低得的分数这么高。请大家不要对自已的诂分的分数失望。

三、关于执业医师阅卷

1、首先,各省会把考生的答卷送到北京;

2、卫生部组织阅卷;

3、统计分数并用测试题目难度的题了解全国考生掌握情况,判定试题总体难度;

4、分析有没有异常的试题;

5、请专家判断异常试题是否有问题,确定取舍;

6、确定分数;(即个人的后得分)

7、用安格夫方法确定参考合格线;

8、卫生部召开预备会,对参考合格线进行调整;

9、卫生部召开审定会,确定合格线。

四、执业医师分数解释

1、考试分数的解释

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医学综合笔试只报告原始分(除了测试难度的和争议的)。考生得到的考试分数是正确回答卷面试题的总分。

用于测试的试题不计入考生的总分。经统计检验和专家复审未达规定标准的试题也不计入总分。因此,当年考试的满分不是卷面总分。医学综合笔试不公布卷面满分。

2、及格线的确定

按照教育测量理论的特定方法,根据特定考生样本和当年考生总体的考试分数分布结果,确定医学综合笔试的及格分数。特定考生样本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对决策有重要意义的考生群体。

医学综合笔试的终及格线及其需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讨论决定。及格线由卫生行政部门于考试结束后择期发文公布。

由于每年题目内容分布和难度水平的细微变化,及格线所对应的答对题目的百分比(题目答对率)每年略有不同。

3、考试分数的报告

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试分数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办公室。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网页上或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授权的声讯台查询考试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4、关于核查答题卡

全部试题均采用标准化程序和计算机阅卷评分,不存在主观阅卷误差,通过核查答题卡以改变考分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以往核查答题卡也未发现任何与报告分数不符的情况,因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今后不再受理因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核查答题卡申请。只对考生报名信息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这样也有助于避免利用查分**的可能。如遇特殊情况需人工核查答题卡,可在接到成绩单一个月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由考区汇总并附考区办公室证明一并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查询结果由考区下发给考生。因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不属人工核查答题卡范围。

5、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五、证书领取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时间各地均不相同,按往年惯例,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时间一般为考试后第二年的3月-6月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证书注册查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及证书查询入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为了广大医师考试查询自己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开通的入口。考生可在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入口输入自己注册省份、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自己的医师注册信息。

查询网址:http://zgcx.nhfpc.gov.cn/doctorsearch.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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