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项目的内容简介
2008年4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简称“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计划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而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省市地区已经开展了“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工作,如北京在2006年3月,就开展了“村村有大学生”工程,明确提出要“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
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对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对于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报名条件
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报名应聘,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报名应聘。
选聘工作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指导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中农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各地的选聘工作由省(区、市)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各地在开展选聘工作时,将把选聘条件、选聘办法、选聘程序、选聘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是否组织统一考试,由各地根据报名应聘情况和到村任职的需要自行确定。
激励和保障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到村任职,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8项激励和保障政策:
一: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二: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六: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八: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此外,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还将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各地也将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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