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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要闻_1月21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将从这些方面发力
作者:ystwx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1-01-21 17:01:44 阅读:840 分享至:

导语:易尚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事热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将从这些方面发力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切。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

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

未成年人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姜启波介绍,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此次发布的《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对此,《意见》规定,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姜启波表示。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

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都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

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今天发布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对此,周加海表示,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效果。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周加海说。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必要时明确“特别残忍手段”认定标准

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对此,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下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周加海表示,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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