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易尚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备考之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在常规的事业单位考查中,这部分的知识大多数以案例题的形式出现,所以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要更加注重理解,在理解这个制度的设立意义及条件的同时联系案例题,最终掌握这部分知识点。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善意取得的具体内容。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 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用更加通俗的话语来理解,所谓的善意就是“不知情”,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不知情的。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律后果及设立意义
1.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所有权已经转移
2.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3.案例解析及意义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带入,帮助大家理解:甲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但是乙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完成了交付。那么问题来了:甲、乙、丙三人谁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一方取得所有权后,另一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构成条件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案例:出让人(乙)无处分权,乙确实无处分权,因为乙只是电脑的保管人,自然不能处分电脑;受让人(丙)受让该电脑时是善意的,丙确实不知道电脑不是乙的,而是甲的;那么如何来确定丙是善意的呢?往往用合理的价格来衡量,也就是丙在购买电脑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要登记。综上所述,最终由善意的第三人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甲的损失怎么办呢?甲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乙请求赔偿。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经过这样一系列的操作,确实保护了善意的第三人丙的权益,但是对于原所有权人甲不公平啊!人家啥都没做,可是电脑没了!尽管可以向乙追偿,但是还是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整个民事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试想一下,如果你去商场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完成了交付,结果第二天突然有个人出现对你说:手机是我寄存在商场的,请你还给我!你会怎么办?当然不还!我经过正规的途径,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完成了交付,当然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如果你有损失,请你自己找商场!这么分析,相信大家就会明白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因为有这个制度的存在,我们才能放心大胆的进行民事活动,整个民事活动才会有序、有效的进行。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大家主要记住两点:遗失物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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