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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亮点
作者: 来源: 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1268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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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亮点
时间:2020-04-13 14:05:07|来源:易尚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读】

易尚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下列情形中属于混淆行为的是( )

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C.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答案】AB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ABC选项正确。D选项是修改之前的规定,现在已经被废除。故本题答案是ABC。

2.下列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 )

A.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B.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C.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D.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未如实入账。

【答案】ABC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故本题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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