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教师招聘的考试中,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以单选题和判断题的形式考查。很多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一直认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非常抽象,不会做题,今天进行简单的梳理,希望对各位同学有帮助!
一、概念解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如果没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数量很多,但是概括来看,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几类。
二、具体类别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自然之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人造之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教育法律意义上的物,既可以表现为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公民个人的财产。教育领域常涉及的比如学校的教学楼、设施设备等。
2.行为
行为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实际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行政机关制定教育管理法规及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和教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奖励或处分学生等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活动行为等。
3.精神财富
精神财富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被称为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教案、教学方法、教具及各种创造发明等在内的成果。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主要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
三、实战演练
王老师在校期间向校方交了50多份教案,当他临近退休时,他要求学校返还那些教案,学校却因“早已处理掉了”而拒绝返还教案。王老师以学校未经他的许可擅自处理他的教案为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该教育法律关系中客体是( )。
A.王老师 B.教案 C.学校 D.请求赔偿权
【答案】B。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本案中,王老师的教案在一定程度上是王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智力活动的成果,属于王老师的精神财富,因此本题选B。
扫码回复
资料领取领取备考礼包
更多:优惠福利优质课程服务
-
3560人浏览丨03-13
-
4053人浏览丨03-13
-
6747人浏览丨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