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23年高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按期毕业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聘用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必须在报名时取得并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技工院校毕业生,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单位本次招聘对象范围。2023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二)报名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6年11月14日及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详见附件)。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招聘专业”两栏分别相符;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6)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书面同意,并在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供。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7)现役军人和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8)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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