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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员培训学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
作者:秦老师 来源: 时间:2020-09-17 15:43:51 阅读:703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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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除了相关的理论实操题之外,在拿到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后,在上岗之前还要了解一下消防设施操作员相关规定,今天就由成都消防员培训学校——易尚职业教育来带大家看看相关规定。

成都消防员培训学校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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