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质量法律制度(10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只能制定强制标准。
2.新材料新工艺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由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才可使用。
3.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4.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应该提出意见,使图纸符合技术标准然后按图施工。
5.进场检验: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检验。
6.已经检验进场的如果涉及到结构安全(承重,水泥,防水),还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样品送检的比例小于取样的30%,检验机构对于(结构不合格的情况或不符合强制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检验报告由施工单位归档。
7.项目经理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与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向社会曝光。
8.终身保修是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9.节能部分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察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0.承包人过错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11.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扣除保证金,维修也承担费用,但是不能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的责任。
12.承包人前一年有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形,不允许资质升级。
八、纠纷法律制度(10分)
1.建设合同纠纷只能在工程所在地起诉(按照不动产纠纷)。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
3.诉讼代理人(1-2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2)当事人亲属或同事
(3)推荐的公民(注意不能是单位)
4.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5.诉讼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
6.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在立案之日30日内审结。
7.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自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8.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9.高限令: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10.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无效。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约定仲裁与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合议仲裁庭:3名。选定1名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制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名是首席仲裁员。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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