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②须本人有过失;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四、土地所有权
1.国家所有——城市市区
2.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六、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
八、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九、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十、商标权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十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
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十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十四、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十六、抵押权的实现
1.方式:折价或拍卖、变卖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十七、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十八、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生效: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限额: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十九、建筑工程一切险
1.承保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十、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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