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准
2.施工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1不得、2禁止、3同时)
①不得: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②禁止: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③同时:
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
3.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体系文件
(1)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三个层次。
(2)管理手册是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3)作业文件是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之外引用的文件,一般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规定、检测活动准则及程序文件引用的表格。
4.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维持
(1)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是管理体系自我保证和自我监督的一种机制。
(2)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由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对管理体系的系统评价。
(3)合规性评价
分公司级和项目组级。项目级评价由项目经理组织,每半年一次,公司级评价管理者代表组织,每年一次。
5.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包括: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⑦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6.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1)冗余安全度处理原则
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即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处理原则
人、机、料、法、环境五者任一环节产生安全隐患,都要从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虑。
例如:某工地发生触电事故,一方面要进行人的安全用电操作教育,同时现场也要设置漏电开关,对配电箱、用电电路进行防护改造,也要严禁非专业电工乱拉乱接电线。
7.工程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识别并评价危险源及风险;
(2)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3)编制并实施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结果验证;
(5)持续改进相关措施和绩效。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专职安全员配置:1 万㎡以下 1 人;1 万~5 万 ㎡,不少于 2 人;5 万㎡以上,不少于 3 人。
(2)经常性安全教育:
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形式。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 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
(3)安全措施计划编制步骤:
①工作活动分类;②危险源识别;③风险确定;④风险评价;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⑥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 6 年一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1)综合应急预案:
从总体上阐述应急方针、政策,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针对具体事故类别(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危险源、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10.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②上报事故:
现场人员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③事故调査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④除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外,其余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3)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4)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5)建筑物内垃圾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7)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的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9)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10)废弃的降水井应及时回填,并应封闭井口,防止污染地下水。
(11)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的防护棚或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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