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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重要考点汇总总结【必看】
作者:林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0-12-19 11:05:46 阅读:529 分享至:

二建考试中,有一部分内容每年都考,我们称为“必考点”,其实,这一部分“必考点”中,还有一部分是“送分点”,即看了就懂的考点。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二建《法规》中这些送分点,学会至少多得30分!

 

一、施工许可证(约2分)

1.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

3.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4.核验: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抵押权(约3分)

1.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抵押需要不转移占有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也不能留置。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权利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3.抵押权生效时间: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生产设备、材料、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建设工程三种罪名区分(约2分)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四、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约2分)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发包段或分期施工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项目负责人需要更换的情况: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不可抗力

 

五、招投标(约8分)

1.必须招标的工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可以不招标的工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自行生产建设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工程配套的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况有: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木桶原理);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竣工日期的确认(约2分)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建设工程保修期(约2分)

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各类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八、建设工程分包(约2分)

1.禁止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禁止将全部的工程肢解后分包

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九、施工环境保护(约2分)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70dB

夜间:55dB

2.可以在夜间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1)抢修、抢险作业。

(2)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十、竣工验收(约2分)

组织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包括: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十一、民事诉讼制度(约2分)

1.地域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十二、仲裁协议(约1分)

1.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