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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培训:建筑工程13个专项验收标准总结
作者:林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1-02-19 15:01:48 阅读:1237 分享至:

基于某地区的工程项目实例,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汇总了建筑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的13个专项验收,看看都有哪些?
(注:由于不同地区对专项验收的要求有所不同,请以当地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一、规划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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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2.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

 

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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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2.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三、电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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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2.验收程序

(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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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2.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五、人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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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 三防设备 " 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2.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室内环境验收

1.验收条件

(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定合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2.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七、建筑节能验收

1.验收条件

(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验收程序

(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

(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A.《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B.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C.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D.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无障碍设施验收

1.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2.验收程序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供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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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电企业审核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定《供电用电合同》。

 

十、燃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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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条件

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燃气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定《供气用气合同》。

 

十一、供水验收

1.验收条件

经批准的中水设施已联合调试、运转正常,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已安装完成,并已冲洗和消毒;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水样检测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签定《供水用水合同》。

 

十二、防雷验收

1.验收条件

接地、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雷系统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2.验收程序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B.《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C.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E.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F.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2)许可机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三、工程档案预验收

1.验收条件

承包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程资料(含竣工图)准确、完整。

2.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

(2)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