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种类、设立和实施:
【重点看】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1年)。
二、行政强制:
【重点看】种类: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三、行政复议:
1. 范围【不可复议的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期限: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法定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3)复议机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4)受理: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四、行政诉讼:
1. 范围:【不得诉讼的范围】:
公安等机关依法实施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依据法院决定的执行行为;上下级内部监督行为;信访相关行为等。
2. 起诉和审理:
(1)起诉时限: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审理: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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