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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组成】
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和设备体系组成。
一、结构体系
1.承受竖向荷载和侧向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安全地传至地基;
2.上部结构——基础以上部分的建筑结构,包括墙、柱、梁、屋顶等;
3.地下结构——建筑物的基础结构。
二、围护体系
1.由屋面、外墙、门、窗等组成;
2.屋面、外墙围护出的内部空间,能够遮蔽外界恶劣气候的侵袭,同时也起到隔声的作用,从而保证使用人群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3.门是连接内外的通道,窗户可以透光、通气和开放视野,内墙将建筑物内部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三、设备体系:通常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和供热通风系统。
1.供电系统——(1)强电系统:供电、照明等;(2)弱电系统:通信、信息、探测、报警等。
2.给排水系统——(1)给水系统提供饮用水和生活用水;(2)排水系统排走建筑物内的污水。
3.供热通风系统——为建筑物内的使用人群提供舒适的环境。
[民用建筑的构造]
一、建筑高度的确定
1.高度控制区: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控高区:
平屋顶——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局部突出屋面的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三、其他构造要求
1.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净高不应小于2m。
2.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3.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5.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6.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当采用垂直杆件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8.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9.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10.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建筑抗震构造要求]
一、结构抗震相关知识
1.抗震设防的基本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2.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甲、乙、丙、丁。
二、震害规律
1.框架结构震害的严重部位多发生在框架梁柱节点和填充墙处;
2.一般是柱的震害重于梁,柱顶的震害重于柱底,角柱的震害重于内柱,短柱的震害重于一般柱。
三、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构造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
2.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3.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4.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5.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6.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两倍层高;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四、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要求
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
3.按规范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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