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 川 省 水 利 厅
关于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10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实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整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专业人才队伍,对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委托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组织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报名、考试、结果公布和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领导,加大跨部门联动,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把握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2.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
2.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3.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4.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四)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增项考试合格证明。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报考人员参加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二)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在资格核验时间内按专业到报名点所在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审核。
(三)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报考人员监督;凡有举报投诉的,按属地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若复核确认其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本人承担。
四、严格规范资格审核
(一)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同时按照专业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并贯穿资格考试全过程。各级人社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资格审核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核方式在每年度考试考务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在资格审核中,对于存疑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部门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携带规定材料按指定方式接受人工核查。未按要求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将被取消报名资格。
(三)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加强失信管理。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尽职尽责工作人员免责,对失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要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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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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