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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保证合同
作者:ystwx 来源: 时间:2023-01-10 17:24:52 阅读:571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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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证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举例说明:我找银行借钱,我就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银行担心我还不上钱,所以和甲约定,我还不上钱就找甲要,那么甲就是保证人。这和担保物权就不一样了,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价值承担清偿责任。保证合同实质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做担保。

二、哪些人不可以成为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例如在转贷时候,一般要求国内有关主管机关负责介入,这种保证还是得由国家机关提供。机关法人设立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的,具备公信力,去做保证人与其宗旨相违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得成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同样以公益为目的也是为了服务社会,这样的宗旨不允许其成为保证人,否则会损害公共利益。

三、保证方式的重大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两种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举例说明:张三欠李四100万,王五是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张三不能履行债务,由王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假如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可不可以起诉张三?当然可以!可不可以把张三和王五一并起诉?当然也可以!可不可以只起诉保证人王五而不起诉张三?不行。此时,一般保证人王五就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如果张三欠李四100万,王五是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王五和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就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王五,此时保证人就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了。

那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怎么办?合同条款中只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字样,那此时就按照一般保证确定,此处也是民法典的重要修改点。这次修改就从有利于保证人的角度出发了,希望大家可以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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