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 ≧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二、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
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2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三、变更与索赔的有关时间】
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26、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有关时间】
27、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在收到承包商书面确认的要求后2日内答复,由口头指令变为书面指令。
28、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29、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30、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3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32、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3、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34、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35、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36、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37、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38、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39、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40、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41、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42、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43、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4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五、发生事故的有关时间】
45、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6、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4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8、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49、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50、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六、劳动者的有关时间】
51、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2、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5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4、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5、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6、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以后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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