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试在即,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建《市政》的核心考点,临考前再来记记这些核心考点吧!
(一)基层与垫层
1、基层的结构类型可分为柔性基层(级配碎石)、半刚性基层(无机结合料);在半刚性基层上铺筑面层时,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应适当加厚面层或采取其他措施(应力消减层,如封层、土工合成材料)以减轻反射裂缝。【案例问答】
岩石或填石路基顶面应铺设整平层。整平层可采用未筛分碎石和石屑或低剂量水泥稳定粒料,其厚度视路基顶面不平整程度而定,一般为100~150mm。【2020新增】
2、垫层(2020年新增)
(1)垫层主要设置在温度和湿度状况不良的路段上,以改善路面结构的使用性能。前者出现在季节性冰冻地区路面结构厚度小于最小防冻厚度要求时,设置防冻垫层可以使路面结构免除或减轻冻胀和翻浆病害。
1)季节性冰冻地区的中湿或潮湿路段;【多选】
2)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路基处于潮湿或过湿状态的路段;
3)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土质路堑,路床土处于潮湿或过湿状态的路段。
(2)性能主要指标:
1)垫层宜采用砂、砂砾等颗粒材料,小于0.075mm(如,粉粒)的颗粒含量不宜大于5%。
2)排水垫层应与边缘排水系统相连接,厚度宜大于150mm,宽度不宜小于基层底面的宽度。
(二)路基施工技术
1、填土路基
(施工工序:清表→陡挖台阶→选择填料→分层填筑分层压实→质量检验)
(1)填方段内应事先找平,当地面坡度陡于1:5时需修成台阶形式,每层台阶高度不宜大于300mm,宽度不应小于1.0m。
(2)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
(3)碾压前检查铺筑士层的宽度、厚度及含水量,合格后即可碾压,碾压“先轻后重”,最后碾压应采用不小于12t级的压路机。
(4)填方高度内的管涵顶面,填土500mm以上才能用压路机碾压。
2、挖土路基
(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机械开挖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挖方段不得超挖,应留有碾压到设计标高的压实量。
(2)过街雨水支管沟槽及检查井周围应用石灰土或石灰粉煤灰砂砾填实。
3、石方路基【记住与土路基的区别】
(1)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
(2)先修筑试验段,以确定松铺厚度、压实机具组合、压实遍数及沉降差(土方,预沉量)等施工参数。
(3)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轮胎压路机或2.5t的夯锤压(夯)实。
(4)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对比考点:挖方路基施工要点)
4、质量检查与验收
检验与验收项目:
主控项目为压实度和弯沉值(0.01mm)
一般项目有路床纵断高程、中线偏位、平整度、宽度、横坡及路堤边坡等要求。
(三)无机稳定结合料施工
1、无机稳定结合料施工程序(通用:拌、运、摊、压、养)
(1)拌合方式:集中厂拌
(2)运输:防止水分蒸发及扬尘(覆盖)
(3)摊铺:分层铺筑
(4)压实: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0mm,且不宜小于100mm;符合压实原则(注意,先低后高);禁止薄层贴补
(5)养护:及时,封闭交通
2、无机稳定结合料施工不同点
3、质量检验
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质量检验项目主要有:集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含水量、拌合均匀性,基层压实度、7d无侧限抗压强度等。
(四)沥青路面施工
1、普通沥青路面施工:
(1)摊铺作业:
①通常采用2台或多台摊铺机前后错开10~20m呈梯队方式同步摊铺.
②摊铺机开工前应提前0.5~1h预热熨平板使其不低于100℃(案例改错)。
③摊铺速度宜控制在2~6m/min;
④下面层宜采用钢丝绳引导的高程控制方式。中上面层宜采用平衡梁或滑靴并辅以厚度控制方式摊铺。
(2)压实成型
①压实层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00mm。
②压路机的碾压温度应根据沥青和沥青混合料种类、压路机类型、气温、层厚等因素经等因素经试压确定。
③初压:宜采用钢轮压路机静压1~2遍。
④复压:密级配沥青混合复压宜优先采用重型轮胎压路机进行辗压,以增加密度性,其总质量不宜小于25t。对粗骨料为主的混合料,宜优先采用振动压路机复压(厚度宜大于30mm),层厚较大时宜采用高频大振幅,厚度较薄时采用低振幅,以防止骨料破碎,碾压路段总长度不超过80m。
⑤终压应选用双轮钢筒式压路机或关闭振动的振动压路机,碾压不宜少于2遍,至无明显轮迹为止。
(3)接缝处理:采用梯队作业摊铺时应选用热接缝,将已铺部分留下100~200mm宽暂不碾压,作为后续部分的基准面,然后跨缝压实。
2、改性沥青与普通沥青施工技术
3、质量检查与验收
(1)施工质量检测与验收项目:压实度、厚度、弯沉值、平整度、宽度、中线偏位、纵断面高程、横坡、井框与路面的高差、抗滑性能等。
(2)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原材料、压实度,面层厚度,弯沉值。
(五)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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