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成都老牌培训机构——易尚职业教育的一建资深教师总结归纳,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2020改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应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肢解发包,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2020改动】
6、《消防法》规定:①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2020改动】
7、施工许可证的颁发:【2020改动】
8、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9、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①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②主要人员(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③已完成工程业绩(对申请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发布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④技术装备。【2020改动】
10、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①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的,按照最低等级申请。②资质证书有效期 5年,应于届满前 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
11、企业资质网络申请:在资质许可机关官网或审批平台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2020新增】
1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不需登报)【2020改动】
1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15、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①撤回(不再符合条件):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工程。②撤销(非法取得、非法发放);③注销:期满未申请延续、企业终止、资质被撤回撤销吊销、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16、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20改动】
17、视同挂靠: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18、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9、一建初始注册应具备4个条件:①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20、一建延续注册:有效期 3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 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21、一建变更注册:原聘用企业在 7日内不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的,应予办理。
22、电子化申报和审批:①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承诺。②实行电子化申报审批:建造师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建部,住建部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2020新增】
2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3种情形除外: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4、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3种情形除外:①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②发包方同意更换;③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25、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种情形:①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②因改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③军队自主择业人员;④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⑤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2020新增】
26、对违规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2020新增】
2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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