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成都老牌培训机构——易尚职业教育的资深教师总结归纳,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免于招标的法定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
2、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邀请招标的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电子招标
(1)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四、否决投标
1、标底
(1)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2)不得以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中标合同的签订
1、中标人的确定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合同的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六、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別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七、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投标无效的情形
(1)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3、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4、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但是,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5、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劳务分包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6、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设备费用;
7、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
1、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区别
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公告期限
1、一般违法行为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至3年;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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