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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必背考点51个
作者:高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1-06-12 10:41:09 阅读:1022 分享至:

一建复习倒计时,下面为大家整理一建《法规》的一些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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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5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危险性较大)

2、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等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证件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4、变更: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注销: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遗失补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2020改动】

5、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8、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0、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要求:

 
11、总承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要求: 


12、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要求:


1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14、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①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③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5、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16、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责任:①分包合同应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②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③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④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不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

17、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权利:①知情权和建议权;②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④紧急避险权;⑤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⑥请求民事赔偿权。(2)义务:①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③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①建筑电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④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⑤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20、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其他。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

2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2、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23、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4、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矿山2.5%;房屋建筑、水利水电、电力、铁路、城市轨道交通2.0%;市政、机电、港口与航道、公路、通信1.5%。

2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6、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7、认定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8、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9、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吸毒;③自残或自杀。

30、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1、劳动功能障碍分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4、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3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总体)、专项应急预案(重要生产设施)、现场处置方案(具体场所、装置)。

38、建筑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39、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的情形: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⑤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⑥其他。【2020改动】

40、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不建立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2020新增】

41、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政府命令或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请求参加救援的,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2020新增】

4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43、事故报告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采取的措施;⑥其他。

4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45、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政府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进行批复。

46、事故调查报告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020新增】

48、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督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新增】

49、建设单位安全责任:①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②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③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④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⑤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⑥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0、设计单位安全责任:①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③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51、监理单位安全责任:①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②依法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报告(一般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③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