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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精华内容总结(三)
作者:林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0-10-24 12:07:43 阅读:791 分享至:

三、发承包制度(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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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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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可以设定标底,标底即作为评标参考。

招标文件内容违法,不影响潜在投标,修改后继续,影响,修改后重新招标。

3.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认所有的投标。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提出,不提出也不签字视为同意。

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之内签订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

5.禁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排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投标人

6.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新进行审核。

7.联合体投标: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其后成员有更改的投标无效。

8.投标文件:截止前是撤回,截止后是撤销(没收投标保证金)

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80万,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在签订合同5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10.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1.中标: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确定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12.工程承包制度:发包的最小单位是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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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可以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13.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有上述行为的,限制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投标活动,并重新审查资质,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回资质证书。2年内两次上述行为,责令停业6个月。2年内三次,降低资质等级。

14.信用体系建设:建筑企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未按照规定提供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10000罚款。包括不良与良好的。

15.资质不良:允许的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北京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16.承揽不良(接活):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7.质量不良(干活):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合格的质量保修书

18.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泄露商业机密的

不良行为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到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整改却有成效可申请缩短,但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依法限制资质的行政处罚公告期限从处罚期限。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19.诚信评价: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以守法为基础,守法评价。社会中介就对市场主体综合评价:以市场为主导,守法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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