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制度
1.竣工日期:
(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工程款的支付:当事人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
(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3)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4)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必要的准备时间
3.争议解决-欠款: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4.欠款计息起点: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未约定的,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未支付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日。
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价款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期限为6个月,为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
6.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责任。一个月内未追认视为拒绝,此前第三人有撤销权利。
7.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被撤销的自始至终无效。
8.免责条款无效:造成人身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9.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且内容明确合法,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10.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不通知不发生效力。
11.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单方面法定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交易无法继续且系老天或对方造成。自通知到达时候解除,有异议按约定无约定3个月。
12.赔偿: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只能要一个+已交付的定金
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3.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物,扣押证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14.无固定:
(1)工作连续满十年。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的,续约的。
(3)用人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合同的
15.试用期:只能定一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6.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无工作期间按最低标准。受伤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17.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的当时,不成的,可以提前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般劳动纠纷,知道1年,拖欠劳动报酬,离职1年
18.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需经过定做人同意,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定做人指挥,但应受到必要的监督。
19.买卖合同:简易支付:在订立前已为买受人所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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