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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必背8句!
作者:林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0-11-05 15:40:54 阅读:541 分享至:

今天易尚职业教育给大家整理了《工程法规》章节中几个重要的知识点,赶快来看看你都掌握了没有?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 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5) 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二、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四、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工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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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六、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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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 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