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法律形式的区分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文件名称以“条例”字样结尾;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长签署,文件名称以“规定、办法”字样结尾。
二、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2、效力冲突的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一、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3、法人的成立日期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构法人资格。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不当或者违法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地役权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不论是需役地的转让还是供役地的转让,地役权均不受影响。
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债的发生根据的判断: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