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
对于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的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落实:
(1)工期不足一年,到位50%;
(2)工期超过一年,到位30%。
9、其他条件:
(1)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新的申领条件;
(2)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施工许可证的核验
1、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1、在申请之日前 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企业有违法行为发生;
2、重点注意:
(1)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1)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2)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1)资质许可机关违法准予资质许可;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
3、注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不予注册的情形
(1)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4)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5)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执业管理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2、除外情形: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及以上,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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