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强迫性、义务性)、普及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福利性)、公共性(国民性)、基础性。
1.强制性
强制性又称强迫性、义务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它指义务教育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且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普及性
普及性又称统一性、普遍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它指义务教育要求全体适龄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他们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也就是说适龄儿童、少年不仅必须入学,而且还要完学。
3.免费性
免费性又称公益性、福利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学费、杂费,并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免费教育不等于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应当实行免费教育。当然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义务教育在其实施的早期也不是全部免费的,只是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才逐步实行了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因此,只要免除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也是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性的这一特征的。
4.公共性
公共性又称国民性,也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这个特征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它是指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是面向本地区、本民族全体国民的教育,不应成为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的工具而被垄断。这种公共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是教育与宗教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俗性的公共事业;(2)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3)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其工作对国家负责,对国民负责;(4)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不是放任自流,我们强调全社会尊师重教,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5.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这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普及教育是人人有书读,义务教育是人人必须要读书。面向少数人的英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人只有受到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总结:
义务教育在考试中常考的特点是: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
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特点是:强制性、普遍性、基础性;
义务教育课程的特点是:普遍性、基础性、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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